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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新闻专区】央行发布关于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公告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15-7-27  

 

   见习记者周琰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7月24日讯 见习记者周琰报道 为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公告, 并自8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如下。
首先,公告明确了“境外交易者”定义,是指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告规定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其次,公告规定期货交易所应通过在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为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并界定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应通过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三是明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的相关资金往来。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该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四是明确了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各六项,以及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收入范围五项及支出范围七项。并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公告还允许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补充结算资金缺口等需要结汇、购汇的,通过存管银行办理,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建议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资金流出流入等相关业务信息。
最后,公告强调,期货交易所、存管银行、期货公司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人民币原油期货交易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跨境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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