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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新闻专区】央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15-6-3  

 

  
来源:本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2日公布。《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办法》规定,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是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办法》明确,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办法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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