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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金融新闻】央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15-5-27  

 

   来源:本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等规定,人民银行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发布公告。公告表示,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公告所称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公告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证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证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计息方式、付息频率、发行日、起息日、债权债务登记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兑付日、发行价格、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含权信息、提前还本信息、浮息债信息以及其他必须的信息。
  公告规定,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还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非公开定向发行投资者范围。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要求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信息变更报告后,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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