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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新闻】银监会就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15-4-13  

 

   来源:本网站

   银监会近日组织修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监会介绍,此次修订和起草的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清减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列事项的行政审批: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

  二是重置行政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突出便民宗旨。对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董事长、行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

  三是规范统一行政许可条件,提高监管透明度。对于同质同类事项,争取做到条件一致、程序透明。条件一致,即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为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新发展,调整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和开办业务的行政许可条件,与中资商业银行许可标准保持一致。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将中外资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拉齐。根据实践情况,比照中资商业银行许可办法,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增加了高管代为履职的规定。与原许可办法相比,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从程序上保证了今后一律不再受理个案审批事项。下一步将通过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

  四是注重与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在此次修订过程中,银监会系统性总结和归纳了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规范,及时将法律法规、银监会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最新内容落实到五部行政许可规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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