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 主页 > 银监会新闻    <- 欢迎访问
     
  【银监会新闻】《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发布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15-12-15  

 

  
作者:[银监会]



  近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问印发《办法》有何意义?
  答:银监会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场检查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银监会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在持续简政放权的同时,着力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强化现场检查的质效。为此,2015年年初,银监会对监管架构进行了调整,对现场检查职责进行适当集成,突出检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适应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日趋复杂、各种风险隐患交织的新常态。《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概括的说,印发《办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总结银监会现场检查经验,提高依法监管水平;适应监管架构调整要求,优化现场检查体制机制;弥补薄弱环节,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二、请问《办法》在划分检查类型时有何考虑?
  答:《办法》根据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的不同,将检查类型划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主要考虑是增强检查的针对性、机动性和灵活性。全面检查是对监管对象的全面式、体检式检查,强调仅对法人机构开展,并每5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项检查突出问题导向,强调精确打击,检查重点指向某些业务领域或区域。后续检查是为防止屡查屡犯现象,督促被查机构加强整改。临时检查是为应对突发情况实施的紧急检查程序。稽核调查是为应对苗头性的风险和问题实施的快速检查程序。
  三、请问能否详细介绍一下现场检查分析系统?
  答:《办法》中特别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持续完善检查分析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分析,实施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质效。主要考虑是,随着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化、网络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如果仍然用传统的检查方法去检查、去监管,无论如何,我们现有的人力资源都无法承担并完成既有的监管工作量。为此,本着提高检查效能,适应大数据发展趋势的需要,银监会于2008年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检查分析系统,简称“EAST系统”(Examination & Analysis System Technology)。实践表明,检查分析系统充分发挥了精确制导、精密追踪和精准定位作用,查出了大量疑点数据,挖掘出一些隐藏的问题,有效提升了检查效率。
  四、请问在防止屡查屡犯问题上有何举措?
  答:近年来,银行业违规经营仍时有发生,个别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还存在“打擦边球”、“踩红线”的侥幸心理,逃避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业内尚存。为确保制度高压线电压充足,《办法》除规定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外,还提出了整改观察期、后续检查、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本次现场检查与以往检查结果以及后续现场检查部署的衔接和研判、检查结果与市场准入、监管评级挂钩等要求,持续保持对问题机构的高压态势,防止屡查屡犯现象的发生。
  五、请问在检查人员队伍建设上有何举措?
  答:现场检查是否有成效关键在人。银监会高度重视检查人员队伍建设,《办法》从以下四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监管人员能力的重要途径,有条件的监管人员都应参与现场检查,培养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能力;二是通过建立现场检查廉政监督机制,确保检查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三是建立现场检查正向激励机制,调动检查人员积极性;四是确立尽职免责原则,对于在现场检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规履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履职问责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而对于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已履职尽责的,免除检查人员的责任。



 
 
检索
 


网站简介 - 行内链接 - 广告服务 - 客户服务 - 诚邀加盟 - 诚征英才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Copy 200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京ICP证:010600号 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京广字(0415)号
金融信息网 热线电话: 010-66026942 Mailto:cnss@cifi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