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 主页 > 基金新闻    <- 欢迎访问
     
  【基金新闻】吴晓灵:理财产品信披应参照公募基金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13-1-18  

 

  来源:东方早报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日表示,发售份额持有人超过200人的理财产品,应按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布信息。

  吴晓灵建议适时启动证券、信托法修改,推动理财市场统一监管

  针对目前市场上理财市场的乱象,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日表示发售份额持有人超过200人的理财产品,应按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布信息。

  吴晓灵是在1月17日在北京举行的国际金融透明度发展论坛上做出上述表述的。吴晓灵认为,按份额发售的理财产品本身就是投资基金。她还建议,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发行200份以下的私募产品仍归目前的监管部门监管,但应将产品信息与证监会共享。

  吴晓灵同时表示,应适时启动《证券法》和《信托法》的修改工作,扩大对证券的界定范围,推动理财市场统一监管。

  基金法适用范围待规范

  吴晓灵昨表示,理财产品是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重要领域,增强理财产品透明度有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是资金信托产品,而法律关系不清晰、产品收益核算不透明是银行最大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她指出,按份额发售的理财产品,其本质是投资基金,其发售份额的持有人超过200人即为公募基金,应按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布信息;200人以下的应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合同:“2012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法就是在规范这样的投资行为。”

  具体而言,她认为,鉴于目前银行不保本的理财产品和保险的投资连结险当认购超过200份时其实质是公募基金,应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按公募基金管理。

  资料显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界定了“公募基金”是指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多银行界人士认为这个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是给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立的,与自己无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个法律规定的不是机构主体,而是一部行为的法律,凡是你向客户募集资金,代客户投资,而且风险是客户承担,收益是金融机构享受,管理人拿管理费,这样的行为都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但因为有时候执行起来不规范所以形成这样的特征。”吴晓灵指出,目前的金融理财方式因为不规范,显得好像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不同,“如果做规范以后,就会是标准的投资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的2012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允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一位券商负责人彼时对早报记者指出,尽管今后券商、保险、私募以怎样的方式进军公募也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但已经既成事实的一点是,今后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将只有“公募”和“私募”之分,不同机构的准入规则将完全一致:“这一点在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上次举行的内部会议上已经讲得很明确。”

  私募信息应与证监会共享

  吴晓灵表示,在监管上除了对理财市场统一监管,对相同法律关系的产品也应实行统一监管,具体措施上,她建议按照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财富管理市场。

  她表示,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由独立的部门负责管理理财产品和投资账户,并向证监会领取执业许可,实行牌照制管理。为提高效率,程序可以简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行公募基金,但也应到证监会领取执业许可,并直接由证监会监管其公募活动。

  她还认为,银行、保险公司的公募产品在向银监会、保监会核准报备的同时也应向证监会报备,由证监会委托银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必要时接受证监会的检查。

  另外,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发行200份以下的私募产品仍归目前的监管部门监管,但应将产品信息与证监会共享。

  “《证券投资基金法》当中也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规定,发行私募产品的话,由原来的监管机构监管,但信息应该是共享的。如果不能把理财产品由一个部门统一掌握的话,就很难了解这个市场当中存在的风险。 “吴晓灵说。

  吴晓灵并建议,应适时启动《证券法》和《信托法》的修改工作,扩大对证券的界定范围,规范信托经营行为。

  “基金信托其实就是个基金,基金就是个份额,在这次修(基金)法的时候,最大的争议是‘证券’两个字,有人认为持有股票和债券叫证券,其他的都不认为是证券。证券标准的定义就应该是,凡是能够证明你的权益的证书就叫证券。”吴晓灵说。

  她认为,抓紧修订《证券法》,适当大证券的界定范围,既能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也能为目前的理财市场纳入统一规范奠定良好的基础。

  吴晓灵并指出,《信托法》仅规范了信托关系而没有明确信托业的经营行为,导致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失去依据,各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因而也应及时修订《信托法》。

  目前《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华夏银行若兜底将打击理财市场”

  针对此前的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件,吴晓灵表示,若华夏银行出面承担风险,对理财市场是极大的打击。

  “中国的金融业不能够发展,很重要的问题是投资者不能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于是,只有财政没有金融,因为所有的事情最后都由政府兜底,而且有的时候不是政府兜底,就是一些本来应该是信托关系的产品,(由)银行业来兜底。(这样的话)那就没有信托的发展,只有间接金融即银行的发展,这对银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个极大的打击。”吴晓灵说。

  她表示,银行业不要因为理财产品收益小而把法律关系混淆,这样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吴晓灵建议,银行内部应该成立一个信托部,明示这种产品是信托产品。如果是保本的理财产品,那就是一种结构性存款,应该进到表内来,而且交存款准备金,按存款来管理。

  2012年底,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员工私卖“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入伙计划”投资产品,产品到期后,客户本息均无法兑付。该行上海分行表示,事件属于该行员工的个人行为,相关产品并非华夏银行的理财产品,该行也从未代销过该款产品。

.



 
 
检索
 


网站简介 - 行内链接 - 广告服务 - 客户服务 - 诚邀加盟 - 诚征英才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Copy 200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京ICP证:010600号 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京广字(0415)号
金融信息网 热线电话: 010-66026942 Mailto:cnss@cifi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