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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制银行】安信信托纠纷案:第三人光大银行存悬念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8-7-23  

 

  2008年7月3日,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东阁公司”)、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威廉公司”)、张玲娟等三机构和个人诉安信信托的信托纠纷案,在上海市正式开庭。

  原告诉称,其委托安信信托发起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信托计划因受托人未履行调查职责,造成本金和收益共9000多万元的损失,要求判令安信信托予以赔偿。

  然而,庭审中,被告安信信托却拿出了证明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为虚拟委托人的证据,指称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才是实际的委托人;而另一自然人原告张玲娟的信托合同,亦涉及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原私人银行部总经理贾晋松涉嫌非法挪用客户资金行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安信信托请求法庭追加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桩信托纠纷案却牵出了另一起银行职员涉嫌非法挪用客户资金案,事实如何尚待司法验定,而此案反映的银行与信托公司在此类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项目中,如何厘定风险与责任的难题,亦令业界关注。

  纠纷缘起

  2004年11月份,安信信托推出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信托计划。

  根据《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书》(下称《信托计划书》),该计划资金规模8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7.1%,期限不超过3年。信托计划资金以贷款方式发放给借款人——负责新陵公路建设和开发的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陵公路公司”),专门用于新陵公路(河南辉县市上八里至关爷坪公路)的后期建设。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新陵公路对过往车辆的收费收入及其他综合现金收入。

  新陵公路吸线路全长14.522公里,包括一条1468米长的隧道(即“紫霞关隧道”),其与山西省正在建设的陵马二级公路相连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项目预期2005年元月30日竣工通车。

  2004年11月20日,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分别与安信信托签署《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均以4000万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合同约定,信托存续期间,年信托受益超过7%,超过部分的收益作为信托报酬和信托管理费,等于或低于7%,受托人不收取任何信托报酬和管理费。

  同时,安信信托与新陵公路公司签署《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三年,到期日为2007年9月20日,年利率7.1%。合同同时约定,在新陵公路偿清贷款前,由新陵公司股东李杰、李刚作为保证人,分别将其所持有新陵公司62%股权信托并过户给安信信托;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9.21,0.20,2.22%,吧)有限公司(下称万通路桥)将其所持有新陵公司38%股权质押给安信信托。待收回信托本金和收益后安信信托将股权归还。

  2005年10月31日,安信信托与张玲娟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信托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表述,委托人(张玲娟)要求受托人(安信信托)将合同项下资产向万通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新陵公路公司28%的股权,信托到期后,万通公司将溢价11%回购该股权。

  据了解,至贷款到期日2007年9月20日,因新陵公路项目未完工且未获得收费权,新陵公路公司未向安信信托偿还上述贷款,该信托项目以失败告终。

  2008年1月16日,东阁公司、威廉公司、张玲娟均以安信信托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物不当、有严重过错为由起诉安信信托,要求安信信托赔偿其本金9000万元及存款利息损失共计9857.79万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诉称,被告未能发现河南新陵公路项目是违法建设项目,违背了对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之责;其次,被告未能发现新陵公路在法律上不可能获得公路收费权,亦属重大过失;另外,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新陵公路与山西境内并不存在的“陵马二级公路”相连,诱使原告购买信托产品。

  针对原告指控,安信信托辩称,新陵公路贷款信托计划实际为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的一笔委托贷款,安信信托仅提供平台作用,不应为损失承担责任。在2008年7月3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一份来自国家审计署西安特派办未经公开的审计材料,指称威廉公司和东阁公司信托资金为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以及合理产品发售的方式筹的,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只是该信托项目的虚拟委托人。张玲娟实际已收回其本金和利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排除他人冒用张玲娟的名义,伪造张玲娟的签名恶意提起诉讼。故被告要求法庭将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列为本案原告。

  8000万元委托款是谁的?

  安信信托称,国家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出具的审计材料显示,2004年11月,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在未经总行及当地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集合签署信托合同的方式代理河南新陵公路信托项目,个人资金由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为虚拟委托人,与安信信托分别签订4000万元《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该项目涉及个人客户约1923户。

  然而该募集的8000万元资金中,仅有5330万元转给借款人——新陵公路公司,其余资金的去向为:经山西诚泰实业有限公司、威廉公司、东阁公司转入光大银行太原分行阳光卡资金户2167万元,后用于兑付德恒证券有限公司与56个个人进行的委托国债投资组合理财本息;转入威廉公司(由该行控制)150万元,该笔资金混入其他理财资产;转入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96万元。

  安信信托称,相关审计材料显示,新陵公路信托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太原分行私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贾晋松。而此人由于涉嫌非法挪用客户资金,已于2007年4月初由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2007年4月7日,太原市公安局将贾晋松依法拘留。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而就在2007年8月21日举行的光大集团加强内部管理会议上,太原分行有关负责人曾在反省违规理财经营问题时提及,太原分行自2000年开始推出多个理财产品,与客户违规签订了保本协议,累计办理理财34亿元。形成垫款的有德恒证券国债理财项目本息16114万元,由于德隆系崩溃,几乎造成全部损失;尚未到期但已形成风险的河南某信托项目本息8980万元,由于项目投资失败,以及太原分行业务操作不规范,三季度将到期垫付,光大银行面临重大损失。对于此事,本报曾于2007年8月23日以《唐双宁铁腕整肃 光大集团主动通报十起案件》为题作过报道。

  安信信托推测,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是为了填补即将于2004年底到期的国债理财缺口,遂找到河南新陵公路项目,并与新陵公司谈妥可以将8000万贷款资金的一部分转回,随后寻找信托公司为这一“异地放贷”提供操作平台。而威廉公司和东阁公司只是实施这一操作而成立的影子公司。

  不过,对于上述情况,记者多次联系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办公室和私人银行部进行核实,对方均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贾晋松案与张玲娟

  相比于威廉、东阁案,张玲娟的案子更加复杂。

  据上述国家审计署西安特派办赴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审计组编写的《审计取证记录》,2005年10月,贾晋松在新陵公路信托项目资金筹集结束一年后,谎称有总行批准的新陵公路信托理财项目,指令光大银行迎泽支行与储户张玲娟签订金额为1000万元的虚假理财协议,期限为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1月1日,款型由客户直接电汇至安信信托账户中。

  而该信托理财签署的背景,是新陵公路项目因2670万资金被转回而急缺资金。

  2006年11月,在该笔资金到期后,由于资金本息未能如期偿还,贾晋松指令迎泽支行、双塔西街支行与6位客户办理了1000万元的虚假理财计划,期限为2006年11月17日至2007年11月17日,该笔款项直接用于兑付张玲娟的到期理财计划本金。同时,贾晋松从新陵公路信托项目过渡户——威廉公司账户中支付张玲娟理财收益41.3万元。

  在光大银行太原分行2007年4月8日递交给审计署西安特派办的《关于贾晋松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的报告》,太原分行表示,调查中贾晋松谎称张玲娟与安信信托签订的是一对一的信托计划书,该行通过调阅安信信托与张玲娟一对一《资金信托计划》,并与张玲娟当面核对,张玲娟否认其签署过《资金信托合同》和《设立信托确认书》,并确认其中签字系属伪造。

  责任厘定难题

  基于各项证据,安信信托认为新陵公路贷款信托项目为一项“消极信托”,即项目由受托方寻找并指定,信托公司只需进行项目的日常管理。

  在安信信托的答辩意见中,安信信托认为其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在项目设立期间,安信信托共向受托人发出了10份《信息披露公告》。在项目到期后,因借款人未履行合同,安信信托于2007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河南新陵公路的诉讼及申请了财产保全。

  2006年10月10日,安信信托向委托人发出的《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新陵公司未按期支付2005年第三季度应付贷款利息,同时指出,新陵公路建设工期的拖延,工程建设预算超支,致使公路收费权未实现,从而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到期不能正常清算。

  威廉公司和东阁公司发出的指令书中表示,如出现项目公司不能归还信托贷款,安信信托处置公路收费权、新陵公司股权等方式清算信托财产,清算所得优先偿还本信托本金和收益。

  但原告的诉讼主张也是对项目本身的瑕疵,并未对安信信托的后期管理提出质疑。同时在形式上,在信托合同中却显示该信托计划为安信信托主动设计并推出。

  银信合作中,银行以“虚拟委托人”的形式隐居幕后在前些年十分常见。在信托业内有一个简便的办法来识别信托项目是否是消极信托:信托公司的年报酬率若在信托本金的0.2%以下,大多为消极信托。超过1%则一般为积极信托。

  据安信信托与威廉公司和东阁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若项目成功,安信信托最多可获得0.1%的报酬。

  2008年7月17日上午9时,安信信托纠纷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就各自主张向法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因被告提出不排除他人冒用张玲娟的名义,伪造张玲娟的签名恶意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玲娟在10天内出庭作证,否则法院有可能驳回张玲娟的诉讼请求。同时合议庭将就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是否应该成为本案的原告进行合议。”审判长在庭审结束前做出上述表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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