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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征信】中国进入“负债消费”时代 呼唤个人破产制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6-4-6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开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但由于市场主体的激烈竞争、股票期货市场风险波动、银行按揭贷款还款压力等因素,常常使个人陷入债务危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已愈显急迫。一些专家日前建议:囿于我国国情特殊性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短时间内构建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制度还不具备条件,但经济活动活跃、外向性强、相关制度配套较完善的地区——比如深圳,可先行一步。
专家分析认为,我国已经进入负债消费时代,不但负债消费的人数多,而且一些大城市家庭整体负债率已超过欧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115%的比例,上海、青岛、杭州、深圳、宁波等城市的家庭债务比例分别达到155%、95%、91%、85%、79%。个人债务已涉及多方利益,这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现实要求。

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包括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利于经济发展、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等。

专家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债务呈现盘根错节、环环相扣的关系,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随着不断有债务人被确认与宣告破产,社会中复杂的债务关系会简单化与“清晰化”,对于维护良好经济秩序有利。而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债权人难免会寻求司法救济手段,这就会增加诉讼,累及司法资源的耗费。另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该制度得到公平受偿,因而能摆脱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事实上债权作废的困境。

另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破产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将能得到保障,也能将破产债务人从债务负担中“拯救”出来,从而重新安排与计划未来的生活。

尽管这些年来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已无法执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消息称,我国法院一年审理民商事案件约有500万件,其中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有450万件。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10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

因为过度负债消费,除了个人走向破产边缘外,昔日优良的银行消费信贷资产也将变成呆账、坏账,房地产、汽车等行业会因过度提前消费而出现衰退。专家指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社会动荡、金融危机,同时也能给热衷于超前消费的年轻一代一个警告,使其消费更加理性。

个人破产在国际上已司空见惯。在我国,不少人认为全国范围内建立这一制度存在重重障碍,专家们认为,深圳可以在这方面先行一步,步骤有三:

一、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建立包括信用立法体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执法机构为一体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失信惩罚机制的研究与立法,在信息收集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

二、加快实现个人信息对相关政府部门和银行开放。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人民银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政府部门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的个人信息共享。

三、组织专家、学者研究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尤其是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破产清算制度、和解制度、人格破产制度、失权制度、复权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破产犯罪行为、破产犯罪惩罚加强研究,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深圳实际的个人破产条例。 (李南玲 朱文蔚/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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