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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金融新闻】金融控股:混业经营现实选择  
  www.cifinet.com    发布日期:2004-7-1  

 

  中国国际金融信息设备网讯:
6月28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为混业监管模式探路。两天后,沪上数十位金融法律专家聚首“2004金融法论坛”,建言混业经营法律建设。
  现实选择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明良副教授认为,混业经营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虽然混业可以解决效益和成本问题,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金融服务,但是考虑到整个金融业还不成熟,走向混业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现实情况看,金融控股公司是实现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的现实选择,而完善相应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
  由于各国经济水平、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以及历史背景的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国家表现为不同的组织形态,大体上有德国式全能银行、英国式金融母子公司和美国式金融控股公司三种模式。李明良认为,中国应选择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发展模式。
  金信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康指出,一般来说,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发展出三类:一类是中信、光大、平安保险等经国家认可的公司,一类是以国有银行控股其它金融机构,一类是产业集团进入金融公司,如海尔、德隆、宝钢。但严格来说,最后一种德隆模式并不是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发展前两种模式。
  上海市法学院副秘书长井涛博士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极其重要,目前有五种可行的对于风险控制的方法,包括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风险感染(传递)的控制、利益冲突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的风险控制和对于监管的风险控制。
  李康表示,德隆事件导致的市场风险有目共睹,而这种风险的释放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对混业经营的发展也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混业趋势
  上海市金融法研究会副总干事陈剑平认为,现在混业经营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外资混业机构进入中国后可以通过跨国经营实现资金统一调配,国内金融机构面临不利局面。虽然“三会”刚刚签署了备忘录,但是仍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监管体制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另一个是“三会”之间的协调和对这“三会”的监管,可以考虑模仿英国设立金融管理局。
  北方证券公司的罗先文副总裁表示,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混业经营的选择。应对混业经营趋势,证券公司应该选择“对内苦练内功,对外联合渗透”的发展模式。在参与混业经营的过程中,证券公司应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如防火墙制度、激励制度、内部风险管理控制机制等)来防范风险。
  上海国投市场研究总部总经理金志则认为,资本市场的开放在时间表上是最后的,但是金融中介的服务都往前提了,所以信托制度可以作为一个混业的重要共享平台。在解决不良资产处置的时候都可以设立为特定目标而设立的信托,这是有现实规定的,不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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