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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就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答问(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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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华清: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特地请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 任宋大涵 先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 王兆星 先生,向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等方面情况,并回答记者们感兴趣的问题。现在先请 宋大涵 先生做一简要开场。

宋大涵: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

  很高兴与新闻界的朋友们见面。我先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并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品种和经营地域不断扩大。根据承诺,中国将在 2006 年 12 月 11 日前 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为全面履行承诺,扩大对外开放并依法加强审慎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了中、外资银行的意见,并向在华有较多银行机构的世贸成员驻华使馆、使团和监管当局的代表作了通报。《条例》已经国务院总理于 2006 年 11 月 11 日 签署的第 478 号国务院令发布,将于 12 月 11 日起 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全面履行了扩大开放的承诺,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条例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实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全面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条例允许外国银行根据在华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在中国没有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如有发展中国公民人民币业务的意愿,可以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对此我们予以鼓励。条例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而且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总之,扩大了它们的业务范围,降低了它们的经营成本。

  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目的在于使监管更加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外国存款人,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也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

  外国银行分行是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者支付危机,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能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难以对其实施风险隔离。而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监管当局可以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对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

  要求开展本国公民本币业务的银行是在本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以便有效监管,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各国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公认,凡是为了保护存 款人利益、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而采取的监管措施,都是审慎性的。

  开放本国公民本币业务,涉及国计民生,各国监管当局对此都十分慎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允许在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则主要从事公司、机构业务。监管当局通过设立本国公民本币存款业务的起点金额,来达到区分客户对象的政策目标。

  对为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而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变更登记及审批等方面提供最大便利,开辟快速高效通道,帮助它们降低成本,保持业务的连续性。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 73 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第一,兑现承诺的修订;第二,加强审慎监管的修订;第三,体现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的修订;第四,条例适用范围的调整;第五,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已在给各位记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中作了介绍,我就不一一叙述了。

  总之,此次《条例》修订体现了中国政府一直奉行的对外开放的政策和对入世承诺的认真履行。我们相信,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必将为外资银行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上是我的简要介绍,我和王兆星 先生很乐意回答各位提出的问题。

华清:

  现在请各位记者提问。

路透社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外国银行在大陆发信用卡的时候,能不能用自己的支付结算体系?还是要通过中国银联?

王兆星:

  刚才这位记者提了一个非常专业、非常技术的问题。按照我们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的信用卡。关于发行信用卡所应该具有的良好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的 IT 的支持,能保证银行卡发行风险的可控性,这是银行监管部门需要认真加以审核的。

  关于信用卡所需要后备支持的支付系统,按照现在中国银行金融业的职责分工,对于支付系统的管理、运行,是由中央银行来负责。关于外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制以及支付系统的应用,相关的一些问题和技术问题都将在即将制定和发布《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我相信这位记者看到新的《银行卡管理条例》以后可能会找到你的答案,如果还有不清楚的信息,请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取得联系,会给你提供所需要的信息。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非常重要的一个亮点就是法人导向政策。另外,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允许办理每笔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定期存款的业务,这样的一种设置,在法规上与我国入世的承诺是否是一致的?

宋大涵: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五年内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刚才这位记者提到,我们的新《条例》是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开放全部的人民币业务,对于在中国的外国银行的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就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策。我们这些规定,刚才在开场白里我已经讲过,是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的通行做法,也与中国入世的承诺相一致。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公众存款人的利益,而且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是一致的,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凡从事中国公民的人民币业务都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

王兆星:

  我认为这位记者刚才提了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我们这次配合法人导向政策,同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每笔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中国公民的存款业务,我认为完全符合我们的入世承诺,也与世贸精神相一致。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我认为这不是一种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之所以说它不是限制,首先是因为外国银行在中国完全可以经营全面人民币,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你有这种意愿来经营中国公民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再根据你的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完全自愿、自主、自由的基础上就不能说是一种限制。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保护本国公民的存款人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最高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讲,各个国家也都有一些监管的制度安排。说到对谁保护的问题,宋主任开始也讲,按照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外国银行的分行一般不参加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的危机,那些小的存款人是不能得到很好保护的,因此,它是一种审慎的安排。据我们了解,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安排。

台湾中央社记者:

  刚才宣布《条例》的主要内容里面,五大修订内容之一是港澳台的银行可以比照适用,尤其是对台湾。可不可以具体介绍一下,台湾银行在大陆设分行就可以解套。另外,可不可以介绍一下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办事处的情况怎么样?什么时候台湾银行在大陆有第一家分行的设立?什么时候可以经营人民币的业务?另外,可不可以透露一下大陆的银行到台湾设办事处的进展状况如何?

王兆星:

  非常感谢这位台湾的朋友,对台湾的银行早日进入祖国大陆开展业务的希望和关心,非常的感谢。这次《条例》在附则中明确了港澳台的银行到内地、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将适用于此《条例》。但问题是,大陆和台湾目前在互设机构,特别是互设营业性机构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各位朋友都清楚,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非常敏感的、涉及到广大存款人利益和社会金融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为了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权益和安全,维护金融的稳定,对银行业必须有特别专业的、特别审慎的监管制度的安排,同时需要有跨境银行监管的良好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台湾的银行已经在祖国大陆设立了 7 家代表处,但是这些代表处转为分行开始从事营业性的业务,目前至少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第一个障碍,台湾当局目前还没有完全对台资银行进入祖国大陆设立营业性机构完全放心,还有很多法律上的限制。第二个障碍,就是目前台湾当地的金融监管当局还没有和祖国大陆银行监管当局建立监管备忘录,还没有建立密切的合作和信息沟通的共享机制。因此,我们还无法保证台湾的银行在祖国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以后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更好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安全。

  同时,大陆也有一些商业银行有兴趣到台湾设立机构,他们提出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目前还没有明显的进展。我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早日克服这些障碍。

道琼斯通讯社记者:

  2003 年以来,外资银行投资国内银行比以前多了,甚至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国内银行外资合计比例达到 25% ,一家外资银行占到 20% 。刘明康说可能今年年底以前提高比例,我希望介绍一下关于提高比例的情况?

王兆星:

  这位记者也提出了目前国内外非常关心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先回答,然后请我们法律方面的专家宋主任来补充。应该说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奉行对外开放的政策,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也是非常的充分、非常的广泛,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开放。外国的金融机构除了可以在中国设立分行、设立独资银行和设立合资银行以外,同时我们还鼓励外国那些信誉良好的国际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中资的商业银行,成为中资银行的合作伙伴。截至目前已经有 25 家之多的外国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近 20 家中国大中小商业银行。这些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为改善中资银行的公司治理机构,提升他们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升他们金融创新的能力,以及提升他们的整个市场的竞争力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认为这将是一个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的政策。

  关于外国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这属于跨境银行间的购并领域,既不属于我们承诺的范围,也不属于《条例》的规范范围。这个 20% 、 25% 的比例是否进行调整,以及是否有其他的修订,都将通过制定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我们也将对外资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进行动态的、持续的评估。

宋大涵:

  应该说没有什么可补充的。王兆星主席助理已经把问题说的很清楚。现在银监会有一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段时间,我们正在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对银行业单独作出规定,还是对金融,包括证券、保险统一做一个规定,还没有达成完全的共识。在新的法规出台以前,还是按照银监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来执行。新的管理办法构想比较成熟以后,我们也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外国投资者的意见。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宋主任,据我们了解,现在已经有一些在华外资银行表示了转制意愿,并且在进行筹备,但是他们同时也担心,筹备工作由于转制过程中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会影响转制时间,加大转制成本。我想问一下,相关部门有没有在这方面提供便利?另外,大约转制的时间是从 12 月 11 号开始,到完成这个转制工作需要持续多久?

宋大涵:

  你对银行业还是很熟悉的。对于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的有关过程等技术问题,我们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已经有充分的考虑。我们确定这样几个原则:第一,转制的过程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的原则。合法性和审慎性就是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持续性原则就是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在中国经营的时间连续计算,比如说设立分行已经经营了 5 年,转制以后就把分行经营的时间视为转制以后法人银行经营时间。转制以后的外资法人银行不被视为一个新的机构。

  第二,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在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登记、审批以及一些法律手续方面提供最大的便利。刚才介绍时我们讲到,已经准备开辟一个快速、高效的通道,使外资银行转制成本最大程度的降低。

王兆星:

  我补充一下,这也是有兴趣转为当地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非常关心的问题。对宋主任的介绍,我只做两点补充:第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 12 月 11 日开始正式生效,同时银监会也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第二,按照我们发布的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 6 个月和 3 个月以内予以答复。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按照现在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有关申请的内容,我希望以上手续可以在 1-3 个月之内完成。是 1 个月内还是 3 个月内完成这样一个过程,一方面取决于我们各个部门的高效配合,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外资银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进展。我认为,我国政府的司法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和监管部门,他们的工作是高效率的,同时也是充分透明的。

香港经济日报记者:

  在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以后,现在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在企业所得税上有分别,转制以后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它的税收优惠和内资银行一样还是维持现有外资银行的税收优惠?

宋大涵:

  我国税收,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的,现在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的。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然是一个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是一样的。当然,我们现在正在考虑对外资和内资的所得税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也会考虑到外资企业,包括对外资银行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

王兆星:

  我补充一点,我是一个监管者,不代表官方税务机构,也不代表法律部门,我只想从监管者的角度说一点,我认为在外资银行取得全面的国民待遇之后,在税收上也应该是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样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凤凰卫视记者:

  宋主任,我们在 CEPA 的规定当中,港澳银行到内地可以开展业务是有优惠政策的,这个《条例》颁布之后,如果外资银行也享受国民待遇的话,会不会和 CEPA 的内容相冲突?根据您的介绍,是适用本《条例》来参照的,请问怎样来参照?

宋大涵:

  这个问题很尖锐。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附则里专门做了一条规定,就是第七十二条,这条规定是这样的: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后面一句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其中就包括了为 CEPA 留下了空间。

新京报记者:

  我注意到在新《条例》当中,关于外资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银监会要求他们唯一股东或者是控股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而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主要的中外合资银行很多的股东是一些东南亚实业机构,包括像国内银行的深发展控股股东是一个投资基金。规定它的控股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还有,现有的中外合资银行未来的出路怎样?

王兆星:

  在《条例》当中要求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控股或者主要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这一点正是基于商业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高风险的金融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股东资质,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和良好的风险管控。同时也必须有效地控制股东和银行内部的关联交易。你刚才提到,目前在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当中,有些股东,甚至是很大的股东不是商业银行,这个情况是存在的。但我刚才已经讲到,投资入股的这种行为,首先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其次,作为中资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也应该符合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资质的要求,它必须给所投资的银行带来先进的理念,先进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和金融创新的能力。否则,只能作为财务投资者而不能作为战略投资者。

中国证券报记者:

  《条例》有规定,这些想转制的分行,他们转制后资产负债比例如果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要求,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这个宽限期是多长时间?怎么规定的?按照什么标准?其次,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地区和天津滨海地区开设分行,可能在业务机构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具体是怎么样的倾斜法?

王兆星:

  这个问题,因为没有明确问谁,所以,我先试着回答一下,让宋主任做重要的补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当中是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指标,可以根据外资银行转制以后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这种宽限期的安排,既考虑了对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应该实行国民待遇,应该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同时也考虑了外资银行转制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

  我们正是本着这样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角度,对外资银行满足 75% 的存贷比例以及贷款集中度比例方面设计了一定的宽限期。具体的宽限期时间多长,你们将会在即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公告中找到答案。也正是为了使转制的外资银行能够尽快达到统一的监管要求,除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外,不知道你们是否注意到,我们还有一条很优惠的措施,就是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可以同时保留一家经营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实际上,这个安排为外国银行发放对大的跨国公司的大额贷款提供了方便渠道。这个分行的授信来自其母行,这个分行和转制以后的法人银行之间有很严格的防火墙,他们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风险也应该是隔离的。

美国澎博新闻社记者:

  第一个问题,刚才王主席助理明确了如果外资银行改制以后,审批的过程大概是 1-3 个月之间,审批过程中,外资银行可以开新的分行吗?如果可以的话,他们在过渡期中是以本地的银行还是外国银行的身份来开分行?第二个问题,花旗购买广发的生意今天签字,我想和领导们确认一下,不知道这个收购是否已经得到银监会的审批?

王兆星:

  关于外国银行转制以后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设立机构方面完全实行和中资银行同等待遇、同等条件。同时,按照对中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每开设一家分行需要拨付 1 亿元人民币作为其营运资金。法人银行分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需要单独审批,而只是在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就可以直接办理,而不再有 “ 连续三年营业、持续两年盈利 ” 的条件。

  关于广发行的重组问题,我所得到的信息,应该说进展比较顺利。选择谁作为最后的战略投资者,这将由广发行的股东、董事会来进行筛选和最后确定。银监会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加入的股东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关于资格审查的申请。谢谢!

华清: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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