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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违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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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将于明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反洗钱法,未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发生的金融机构,最高将被处以 500 万元罚款,并有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以 144 票赞成, 1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这一点是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提请表决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又对草案作出的新修改。原草案三次审议稿第 32 条第二款中规定,金融机构的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 “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款规定的处罚偏轻,应适当加重。随后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修改建议,从而形成了目前的规定。

   此外,反洗钱法还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曾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等。但最终通过的法律取消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列举,仅在 “ 总则 ” 中保留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反洗钱法于 2003 年开始起草,征求意见稿于 2005 年夏天完成,反洗钱法草案于今年 4 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反洗钱法,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成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为与之配套,今年 6 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 六 ) 》中已增加了 “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 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反洗钱法还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第一财经日报》提问时表示,反洗钱法将有助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该法充分地考虑到我国已经参与的国际公约和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的规定,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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