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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存款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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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如何在我国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业内关注的一个焦点。鉴于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潜在的高风险状况,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是不难理解的。银行是金融市场上最主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但高负债经营、资产负债的不匹配以及部分准备金制度使其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并易于遭受挤兑的冲击;同时,银行挤兑又具有传染性,“多米诺骨牌效应”势必会造成巨大的系统风险。为了维持银行业和经济金融的稳定,许多国家建立了金融安全网,其三大组成要素分别为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审慎监管。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最后贷款人制度,并专门成立了银监会来负责对银行的监管,但存款保险制度至今仍处于酝酿阶段。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机构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须向受益人即存款者支付一定限额的存款。可以说,存款保险实际上是为危机银行“买单”的制度。设计良好、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防止风险的扩散和传染,还能够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正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稳定金融的重要作用,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首创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全球共有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显性或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中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居多。

  我国目前虽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长期以来却存在隐性的存款保险,这种存款保险甚至还覆盖到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领域。如最近几年,在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件中,国家实际上扮演了“救火队长”的角色,即中央银行和政府承担了最后贷款人的职责,调入资金保证了对自然人的偿付;此外,政府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向它们注资,实际上也相当于提供了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实际上是国家运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通货膨胀税保证了金融的稳定,其缺陷非常鲜明,如资金的筹措可能存在困难;金融机构之间无法开展公平竞争;银行和存款人会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等。在此背景下,将我国隐性的存款保险变为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但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也并非一项万能的金融稳定制度,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即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又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和风险,如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大银行不宜倒”等问题。而上述问题中最根本的是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会使存款者的风险意识下降,利率市场化之前他们会对所有银行一视同仁,“用脚投票”的机制失灵,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则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在某些国家,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佳,新产生问题所引发的成本甚至超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从而导致银行业陷入危机蔓延的境地。

  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有利有弊,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享受它在金融稳定方面所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必须面对它所带来的新风险。在市场机制逐渐成熟、金融业变革频繁、金融风险日趋复杂化的情况下,我国已不存在是不是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如何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成为重中之重,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做到趋利避害,有效降低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风险。

  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应考虑的具体因素很多,如应设立强制性投保制度以降低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性,如何兼顾降低金融机构负担和尽快筹集资保费这两个方面来制定合适的保险费率,如何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等。但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道德风险。从设计原则上讲,首先,应该将事前的审慎监管应该和事后的救助措施紧密结合,后者是安全性的保证,前者的作用是预防并及时发现道德风险行为。其次,所有的事前监管措施都应该尽可能完善,理想的目标是对银行风险的审慎监管做到疏而不漏。事后的救助措施则应该做到安全性和疏漏性相结合,即让存款人认为救助措施是相对安全的,因此不会发生挤提;同时存款人和银行又会意识到救助措施并不是足够安全的,此时存款人有动力选择一家好的银行,银行也会对自己追求高收益的冒险行为进行约束。通过保证安全网的疏漏性来达到降低道德风险的目的,是金融安全网有别于“疏而不漏”的法网的地方。最后但很重要的一点是,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做到激励相容,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这两种力量纳入来实现金融安全的目标。

  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来看,降低道德风险的措施主要有几种,第一,对投保的存款规定最高限额,即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不予保险,这样做可以促使大额存款人更加关心其开户银行的安全性并有动力监督其经营管理。第二,限定保险范围,使银行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忧患意识。第三,建立风险性费率制度,即根据各个存款机构的信用评级来实施差别化的保险费率。这种方法可以促使商业银行为节约成本而降低风险,提高其自身的信用等级,因此它是激励相容的。但我国目前实行差别费率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如难以获得真实可靠的评级信息、部分银行背有历史包袱等。即使我们因条件限制而暂时采用统一费率法,也应该明确表示在不远的将来会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商业银行改善其经营管理。第四,应该强化金融审慎监管与检查制度。存款保险公司应既可以履行保险职能,也可以通过严格的金融监管和有效的经营辅导,建立预警系统,及早发现商业银行的问题并进行解决。当然这涉及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定位问题。如果它同时具备监管职能,就应该和银监会密切合作,在互通信息的基础上实现对银行的更加有效的监管。

                  选稿:叶滨  来源:中证网  作者:宋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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